案件描述
本院在镇江**限公司与被告泰兴**有限公司、泰兴**有限公司、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泰商初字第09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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