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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蒋**与马**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蒋**因与被上诉人马**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5)连东房商初字第00081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沈*、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上诉人沈*、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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