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不服被告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3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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