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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石碛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上诉人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石碛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石**委会)与上诉人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4)浦桥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毛华贵,上诉人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4)浦桥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林**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899元,上诉人石**委会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899元,本院均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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