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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林山村村民委员会与上诉人李**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桥林街道办事处林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林**委会)因与上诉人李**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4)浦桥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委会的负责人王**及委托代理人毛**和林*、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一审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诉请判决有遗漏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4)浦桥民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均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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