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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涟水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索**因诉被上诉人涟水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涟水县人民法院(2015)涟行初字第00059号行政判决,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索**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索**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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