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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涟水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涟水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查处违法用地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以被告涟水县国土资源局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刘**同意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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