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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韩*与甘露、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甘露、钱**、陆**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5)扬*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露、钱**、陆**以其与韩*、曹**及陈**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甘露、钱**、陆**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甘露、钱**、陆**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主文第四项不再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甘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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