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甘露、钱**、陆**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5)扬*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露、钱**、陆**以其与韩*、曹**及陈**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甘露、钱**、陆**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甘露、钱**、陆**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主文第四项不再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甘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