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耿*诉被告徐**、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耿*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675元、保全费1870元,由原告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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