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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王**、陈*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林诉被告王**、陈兵新、第三人章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96元,减半收取329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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