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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涟水**源局、涟水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成诉被告涟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案件中止调查告知书》及涟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2015)涟行复字第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涟水县国土资源局已作出案件恢复调查通知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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