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南京云**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邮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云**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邮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云**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邮市**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邮市**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612元,减半收取98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06元,由原告南京**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