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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同旺**限公司与被告陈**、浙江**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同旺**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限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同旺**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限公司、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同旺**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限公司、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7元,减半收取5003.50元,财产保全费3820元,合计8823.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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