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新**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生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新**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同业拆借纠纷一案,(2014)溧洪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新思维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新思维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溧洪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宝生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新思维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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