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京云**有限公司与江苏弘**有限公司、江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云**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弘**有限公司、江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云**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弘**有限公司、江苏**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弘**有限公司、江苏**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57元,减半收取5778.50元,保全费4570元,合计10348.50元,由原告南京**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