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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新**有限公司与南京**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南京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南京**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均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对方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技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18元,减半收取5959元,由原告南**技有限公司负担4001元,由反诉原告南京**有限公司负担1958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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