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江苏斯**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斯**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4)溧洪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斯**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斯**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9元,减半收取1159.5元,由江苏斯**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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