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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溧水农村商业**京阳升铸造有限公司、杨**、杨**、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溧水农村商业**京阳升铸造有限公司、被告杨**、被告杨**、被告杨小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溧水农**司中山支行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限公司、被告杨**、被告杨**、被告杨小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溧水**有限公司中山支行撤回对被告南京**限公司、被告杨**、被告杨**、被告杨小龙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10元,减半收取2955元,保全费52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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