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京都汽配**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南京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销售中心(以下简称京都中心)与被执行人南**司溧水分公司(以下简称亨发达溧水分公司)、南京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发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洪商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亨发达溧水分公司、亨发达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亨发达公司暂无财产可供立即处分,被执行人亨发达溧水分公司的房产另案尚未拍卖结束,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溧洪商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京都中心发现被执行人亨发达溧水分公司、亨发达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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