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与被告南**有限公司、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南**有限公司、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有限公司、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南**有限公司、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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