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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毛**与被上诉人信福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理由及请求:上诉人因欠朱*来借款到期不能归还,无奈下与朱*来派来催款的被上诉人签订以出卖汽车抵债的《汽车转让合同》,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如发生纠纷,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认为,双方所签订的《汽车转让合同》系以物抵债合同,实属无效,故一直没有履行该合同。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对管辖有约定,故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将该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解决的管辖法院应与案涉纠纷有实际联系,由于本案纠纷与南京**民法院没有任何实际联系,故约定管辖无效,本院不予适用。本案应根据民事诉讼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毛**、胡**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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