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溧水**有限公司晶桥支行诉被告陈**、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溧水**有限公司晶桥支行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溧水农**司晶桥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于元栋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溧水**有限公司晶桥支行撤回对被告于元栋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