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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溧水**有限公司晶桥支行诉被告陈**、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溧水**有限公司晶桥支行诉被告陈**、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溧水**有限公司晶桥支行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溧水农**司晶桥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于元栋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溧水**有限公司晶桥支行撤回对被告于元栋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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