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太仓**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太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太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2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52元,由原告太仓**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太仓**有限公司与太仓**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太仓**有限公司与常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太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苏州爱得华塑化有限公司与上海江**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限公司与吴江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太仓**有限公司与吴江**织厂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太仓龙**限公司与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熟市**有限公司与嘉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太仓**有限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限公司与苏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