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太仓**有限公司与吴江市**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太仓**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太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太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2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52元,由原告太仓**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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