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太仓**有限公司与常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太仓**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太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太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太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6元,保全费1080元,合计2326元,由原告太**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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