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太仓**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太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太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太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6元,保全费1080元,合计2326元,由原告太**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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