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正大化纤**翔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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