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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案件描述

太仓**有限公司与苏州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太民初字第0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苏州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太仓**有限公司加工费548374.21元并支付诉讼费4642元,合计553016.21元。因苏州易**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太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553016.2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令。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及房产、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苏州**民法院尚在处置,车辆未查扣到,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名下除车辆及房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太商初字第0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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