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骏**限公司与常熟**纬编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苏州骏**限公司与常熟**纬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熟海商初字第00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常熟**纬编厂结欠苏州骏**限公司货款370476元,于2014年5月15日给付100000元(已履行),于2014年6月15日前给付150000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120476元,款由双方自行交接;如上述任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应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且可就货款270476元与违约金10000元、诉讼费5988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8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988元,由常熟**纬编厂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4日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熟海执字第0022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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