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太仓龙**限公司与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太仓龙**限公司诉被告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判。原告太仓龙**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太仓龙**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太**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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