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太仓**有限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太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太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受理过程中,原告太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太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太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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