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顾*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