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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限公司与如皋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市**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市**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太**有限公司以被告如皋市**限公司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太**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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