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太城商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贸有限公司未按本院(2016)苏**执1016号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656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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