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顾**诉被告许**、苏州**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顾**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92元、减半收取14346元,由原告李**、顾**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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