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酬**限公司与太仓**有限公司、秦**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苏州酬**限公司与太仓**有限公司、秦**、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8月03日作出的(2015)太商初字第00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太仓**有限公司、秦**、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苏州酬**限公司代偿款3863300.1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7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06006.14元。因太仓**有限公司、秦**、倪**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苏州酬**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08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3906006.1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车辆、证券及银行存款等财产,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太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太仓市璜泾镇鹿河东影村的无证厂房,本院已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查封。除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的房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的房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太商初字第00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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