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限公司与倪**、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限公司与被告倪**、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原告苏州**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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