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太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案件描述

太仓**有限公司与苏州**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太沙商初字第0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苏州**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太仓**有限公司加工费1044652.3元,并支付太仓**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7101元,合计1051753.30元。苏州**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太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051753.3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太商初字第0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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