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谭*、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高**与谭*、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熟支民初字第00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判决,谭*、高**归还高**借款人民币总计3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其中20000元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11年12月1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10000元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13年1月24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计人民币129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1290元,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通过查封、扣划被执行人高**银行存款等强制措施,现已强制执行到位人民币1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计人民币21290元。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谭郁现下落不明,其与被执行人高**现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资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民事裁定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收条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熟支民初字第0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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