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太仓**有限公司与太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太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2元,减半收取991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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