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太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太仓**有限公司与吴**分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太商初字第00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吴**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太仓**有限公司货款353709.7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5万元从2014年8月1日开始,303709.7元从2014年8月11日开始,以年利率5.6%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吴**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太仓**有限公司预付的案件受理费6680元,减半收取3340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合计5660元。吴**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太仓**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64369.7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2月12日达成和解协议,吴**当场支付太仓**有限公司73000元,此后4月至8月每月25日前支付15000元,9月至11月每月25日前支付25000元余款141369.7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首次付款的73000元与4月的还款吴**已经支付给太仓**有限公司,考虑到还款期限较长,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太商初字第00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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