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宏祥造纸机械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太沙商初字第0012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太仓市**有限公司未按本院(2014)太执字第02834号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太仓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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