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太仓市宏祥造纸机械厂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宏祥造纸机械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太沙商初字第0012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太仓市**有限公司未按本院(2014)太执字第02834号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太仓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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