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帝**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江苏天**限公司贵州**公司、桐梓**育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帝**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帝**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90元,减半收取20595元,由原告贵**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