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贵州帝**限公司与江苏天**限公司、江苏天**限公司贵州**公司、桐梓**育局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帝**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江苏天**限公司贵州**公司、桐梓**育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帝**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帝**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190元,减半收取20595元,由原告贵**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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