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先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89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