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张**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毛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是在江苏省仪征市,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提交了其本人的身份证及常住人口卡,其上显示被告现在的户籍所在地系江苏省仪征市。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但主张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江苏省沭阳县,然原告对其该主张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故对原告的意见不予采信,即本院依法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