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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夏*诉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及其委托代理人汪**、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夏*诉称,2012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取名周**。由于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不长,相互了解不深,婚后,随着女儿的出生,家事的繁琐,加之双方性格的差异,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女儿出生后不久,双方又因事发生争吵后,被告将女儿带回娘家居住生活至今。期间,原告虽经多次努力沟通,但均不能让被告回心转意。现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周*随一方生活,另一方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周*辩称,原告所诉部分不实。从2013年2月起,被告就经常夜不归宿,说在昆山有事。2013年2月9日,我在东台安丰加油站找到原告时,发现原告身边有一女人,后我打听到该女人名叫孙**。2013年2月12日,原告说同学聚会,然后几天都联系不上。2013年2月18日,我得知原告与情人孙**在东台高速出口处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我到医院探望时,发现他们两个人在一张床上挂水,我与原告发生了争吵,自此原告正常在情人孙**家居住。2013年5月25日,原告因寻衅滋事经被东台市公安局逮捕,后被判刑14个月,期间,我是回娘家居住的,但我多次到监狱探望原告。2014年7月25日,原告刑满释放后,表示要与孙**断绝往来,我们夫妻关系又好了,去年原告和我一起在我娘家过中秋节的。2014年9月25日起,原告又外出不归了,我怀疑原告仍跟孙**在一起。即便如此,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恋,××××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取名夏**,在申报户口时经双方协商一致,更名为周洁。婚后,因原告有外遇,经常不回家,对家庭不负责任,加之原告因寻衅滋事被判刑,致夫妻间产生矛盾。2015年9月22日,原告向**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申报户口介绍信、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法定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可。后因原告有外遇及因寻衅滋事被判刑,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对此,原告负有责任。鉴于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尚不能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夏*与被告周*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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