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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甲与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汪**、被告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甲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取名刘*乙。原、被告婚*感情尚可,近年来,由于被告崔*毫无家庭责任心,夫妻矛盾不断,双方经常争吵,夫妻感情受到极大伤害。2014年初,被告崔*将原告刘*甲的经营款项截留,并将原告刘*甲的经营凭证转移。2014年9月,原告刘*甲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被告崔*答应向原告刘*甲交还经营凭证。后原告刘*甲撤回起诉,被告崔*未交还经营凭证,也未与原告刘*甲和好。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早日解除这名不副实的婚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具状诉之法院,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刘*甲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户口本复印件1份,证明婚生子刘*乙出生于××××年××月××日。

被告辩称

被告崔*辩称:诉状所称不属实,原告刘*甲生活作风不检点,原告刘*甲*和其女友来打被告崔*,逼被告崔*离婚,原告刘*甲平时不给被告崔*一分钱,家里的房子、车子、存款被原告刘*甲转移了,想让被告崔*净身出户。诉状中陈述被告崔*拿走原告刘*甲的账本属实,但是被告崔*并没有撬门,拿走账本不影响原告刘*甲的经营,也没有造成其生活困难。原、被告共同生活几十年,被告崔*不愿意离婚,离婚对小孩伤害太大。

被告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答辩意见。

被告崔*对原告刘*甲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2,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认证意见:原告刘*甲提供的证据1、2,被告崔*无异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刘*乙,现已成年。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有所疏远。原告曾于2015年9月向本院诉讼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现再次诉来本院要求判决支持如前所请。

审理中,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受法律保护。综合分析原、被告的婚前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现状及刘*甲提出离婚的原因,应认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相互沟通,相互关心,忠诚互谅,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和好有望。刘*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刘*甲与被告崔*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盐城**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汇支行,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40×××21)。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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