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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市下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输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南京市下关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商初字第1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关支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关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人民财**市下关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财保南京下关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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