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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京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限公司财产保险纠纷合同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廖美月、韦**财产保险纠纷合同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4)玄商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6月1日,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人**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中国人**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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