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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中国人**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来民二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了对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的起诉。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又以张*撤回对其起诉为由,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撤回起诉及中国人**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均系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被上诉人张*撤回起诉;

二、撤销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4)来民二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0元,由中国人**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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