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门市**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门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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