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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南通**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5)港唐*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规避法律,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576元,减半收取3788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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